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校内实训项目管理,全面推进我校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实训项目(以下简称“实训项目”)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实训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实训项目管理是在业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实训基地管理中心、各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五条 实训基地管理中心是学校实训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审立项、阶段抽查、中期检查、指标考核和资料收集归档工作;督促和检查各学院实训项目工作管理情况;负责建立实训项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是实训项目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论证、项目实施过程检查和项目指标考核工作;监督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解决教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实训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实训活动,确保经费支出的规范性和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性,并保证实训场地环境整洁,自觉接受校院两级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实训项目毎年申报一次。年度项目经费总预算为50万元,每个项目经费预算为0.3—0.5万元,支持项目100-150项。
第九条 实训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不得挪用。
1.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费用。
2.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材料采购发生的交通费。
项目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参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申报人必须是校内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申报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组织开展实训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并承担实质性实训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指导实训项目申报教师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训项目的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拟定项目申报书。
第十二条 各学院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学院实训项目申报书内容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择优排序推荐。
第十三条 实训项目经各学院论证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项目申报书集中提交实训基地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实训基地管理中心在每年12月20日前,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学院申报的实训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后确认。
项目评审主要内容有:
1.项目负责人主体是否合格。
2.实训的内容是否符合人才培养方案。
3.是否有明确的项目实施进度。
4.是否有具体的实训项目考核指标。
5.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6.是否有对学校利益产生损害的情况。
第十五条 每位专任教师每年限报1个实训项目,项目组成员必须是在校学生,项目参加学生人数至少10人或以班级为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实训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必须在校内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完成。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及时掌握实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执行情况,如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进度执行的,须经实训基地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并报业务主管校长批准,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采取冻结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实训项目评审立项后,项目申报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若出现以下情况,经所在学院和实训基地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业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职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实训项目的阶段抽查和中期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于1周内进行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学院应暂停项目经费使用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的实训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实训项目自立项开始,项目负责人应详细记载、整理和妥善保管实训项目原始资料,具体要求参照《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训项目在运行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学生掌握项目考核指标熟练程度,随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各学院负责组织至少3名考核专家,依据实训项目申报书中的项目考核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就是实训项目的考核结果,即每个项目抽查10名学生,达到考核标准的折算成百分数:
1.在90%及以上的为优秀;
2.在80-89%的为良好;
3.在60-79%的为合格;
4.在59%以下的为不合格。
凡考核不合格的专任教师,取消下一年度实训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在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实训项目的考核工作,统一收取实训项目档案材料后上交实训基地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实训项目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的,在学校职称评聘和绩效考核中视同校级教研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