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的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教务处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副处长兼任。
第四条 学院一级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院长兼任,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兼职教师担任,经各学院提名,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议批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根据本授予办法,对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宜。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提出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已授学士学位的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拟订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根据本授予办法的规定,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并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第八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和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合格标准,具有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应用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总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
5.有健康的体魄,能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任务。
6.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第九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或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和处分者。
2.虽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最低总学分,但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全学程重修课程累计8门及以上者。
3.在校学习期间因学术不端、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纪律处分留校察看者;党团员受过党、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学士学位论文未能一次通过者。
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3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省级相关专业学科竞赛类一等奖或国家级各种荣誉和奖励。
2.考取研究生,并有相关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3.应征入伍,并有部队出示的证明材料及士兵证、军官证等。
4.见义勇为,并有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因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之前所获各种荣誉及奖励不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校应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1.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学期间或申请学位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类考核成绩的。
3.在学期间或申请学位过程中,存在各类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4.在学期间或申请学位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在学期间或申请学位过程中,存在其他舞弊作伪行为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补授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学士学位补授:
1.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征入伍、考取研究生的,能提供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因平均学分绩点不足2.0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必须在1年内重修学分绩点低的课程,达到学校学士学位学分绩点标准。
3.因学士学位论文未一次通过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与本专业有关论文一篇。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审核本院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各专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提交给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核。
2.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学士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报省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补授程序:
1.符合补授条件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学位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补授学士学位证书,获学士学位证书时间以省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批之日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士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细则修改权、解释权归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本科生,自2021级本科生起施行(成人教育本科生参照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