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文件
吉农院院发〔2018〕73号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中外合作班国际交流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中外合作班学生出国交流,积极参加合作院校文化体验活动,激发语言学习兴趣,拓展国际化视野,进一步提高中外合作班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国际交流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比例和标准
第三条 国际交流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的15%,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的20%,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不超过本班学生的25%。标准分别为一等奖学金6000元,二等奖学金4500元,三等奖学金20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
5.热心集体工作,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文体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国际交流奖学金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并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每学期累计事假超过10天;
4.第一学期韩国语考试不及格;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缴纳学费;
6.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国际交流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届学生评选一次,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集中进行,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排名,排名突出外国语言课程的比重,其中外国语言课程所占比重不低于评审指标体系的30%。
第八条 学院根据此办法和《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制订国际交流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报国际处备案。
第九条 奖学金实行公示、审批制度。学院评审的国际交流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条 国际交流奖学金审定后,以班级为单位填写奖学金领取汇总表,履行财务相关审批手续,发放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不参加国际交流活动的同学不能获得国际交流奖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2018年7月6日